问题 | 外交信使 |
释义 | diplomatic courier又称“外交信差”,经派遣国正式授权负责传递外交邮袋的人员。1986年7月2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外交信使和没有外交信使护送的外交邮袋的地位的条文草案》规定,外交信使是指经派遣国正式授权,或长期担任或在特殊场合作为特派信使担任: (1) 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所指的外交信使;(2)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指的领事信使。(3) 1969《特别使节公约》所指的特别使团信使,或(4) 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所指的常驻代表团,常驻观察团、代表团或观察团的信使。该《条文草案》对外交信使的地位有详细的规定。外交信使由派遣国或使团自由委派,在原则上应具有派遣国国籍。《条文草案》第7条规定,外交信使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其身分及机构或外交邮袋的包裹件数。第8条,外交信使的职务是保管、运送外交邮袋,将邮袋在其目的地递交。外交信使应受接受国保护,并享有人身不可侵犯权。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和过境国应给予外交信差执行职务所必需的便利。在实践中,派遣国或使团也可以派出特派外交信使。其地位与外交信使一样,但特别外交信使在把负责携带的外交邮袋送达收件人后,其特权即告终止。有时,外交邮袋可以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营飞机机长转递,机长应持有官方文件载明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但机长不被视为外交信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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