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权 |
释义 | diplomatic inviolability of the diplomaticc agent外交代表人身应得到保护而不得加以任何侵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9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留。接受国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重受有任何侵犯。按照国际习惯法。接受国不仅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犯外交代表人身的罪行,而且要对罪犯加以惩罚。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是一切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基础。许多国家制定特别法律规定对侵犯外交代表人身的行为加以严厉的征罚。国际法院1979年在“美国驻德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临时措施)”中声称,“在国家之间的行为之中没有比外交使节和使馆不可侵犯权更为根本的要求,因此,在整个历史中,各种信仰和文化的国家都遵守为了该目的的相互义务”。近年来,对外交代表的恐怖主义袭击和绑架频繁发生,使各国采取一系列措施以设法给予外交代表以充分的保护。1971年2月,美洲国家组织缔结《关于防止和惩处具有国际意义的采取对人身罪行的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以及有关敲诈行为的公约》。1973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公约》要求缔约国将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人身或自由的行为等定为其国内法上的罪行,并按照这类罪行的严重性处以适当的惩罚(第2条)。《公约》还规定国家之间进行合作以防止这类罪行的发生。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在原则上已经完全确立,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外交代表本身作了暴力行为,扰乱接受国的内部秩序,以致有必要加以制止,或者他对接受国进行密谋活动,而接受国非加制止就不能使阴谋活动无害,则对外交代表可以加以临时逮捕,将其遣送回国。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此项例外是国际习惯法所承认。国际法院1980年在“美国驻黑兰外交和领事人员案”中承认,使馆人员的不可侵犯“并不味着…外交代表作出进行攻击的行为或其他罪行,有时不得被接受国暂时予以逮捕,以便防止其作出特定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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