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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是如何规定的
释义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作者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这里未提到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笔者认为,上述权利也应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来保护,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要求。
    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二、继承人如何行使著作权
    处分作品的权利不能被分成若干份由继承人来分别行使,而只能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如此,则若干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即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采取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的原则,未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各共有人不能单独处分财产。但是,对于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处分是否也应适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著作权具有不同于其他财产的特殊性质,不能单纯地依此原则而处理。法律创设著作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作者的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具体体现为保护著作权与促进作品的传播、利用的公共利益目的,特别是通过确立专有权而激励作品的创作。创造性作品应当被鼓励和获得酬奖,但主要的激励必须最终服务于促进文学、音乐和其他的艺术形式广泛的公众接近性。从19世纪以来,法的权利观念已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与之相应地,民法的作用也从“定纷止争”转变为当今的“物尽其用。”因此,对共有著作权的行使和处分行为不能简单地因某个共有人反对而被认定为无效,而应综合分析,否则将会导致对社会财富的一种极大的浪费。
    可见,有关共同著作权的处理确实是一个复杂问题。因此,应尽量避免这种情况。如在处理遗产时,作品的著作权最好只由一人继承,其他的继承人则可从财产中获得补偿;若共同继承已成立,可将著作权的行使与处分委托一名继承人承担,或委托他人代理,而不必就著作权的每一次行使的具体问题进行协商。
       三、著作人外的其他人使用发表权的依据   1、著作权法的明确规定
    为了通过发表权的行使实现有关作品的财产权内容和社会价值,著作权法特别明确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作品的发表权可以由作者以外的人行使。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在作者死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其发表权则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注:下划线为作者所加,注意此处的法律用语是“行使”而不是“享有”二字)。归纳起来看,作者以外的人直接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行使发表权的条件是:作者已经死亡;作者死亡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作品;依法有权行使发表权的人限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而不是任何人;有权行使发表权的人必须在作者死后的50年内行使。
       2、作者的许可
    从实践来看,作者许可他人行使自己作品发表权的情形有:一是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明确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如作者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表示将未曾发表的作品交表演者以表演的方式公之于众;二是根据有关著作财产权的许可或转让合同内容,推定作者许可被许可方或受让方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如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交某出版社出版,那么,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被许可方行使作品发表权的条款内容,也应根据出版合同关系推定作者许可出版社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因为出版社的出版权实际上是对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发行权的行使就是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此,如果不推定出版社有行使发表权的权利,那么,出版社将无法履行合同而行使复制权和发行权来出版图书。
       3、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作者许可他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如作者将未曾发表的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第18条和第10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合法取得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则有权依法以展览的方式公开美术等作品原件。而展览权的内容包括“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此,如果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原件之物权转移(或赠与、或出卖等)给他人的,作品的发表权则由原件的合法所有人依法通过行使展览权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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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