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制度 |
释义 | 又称“人保”。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参见[保证人])的条件是:(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采取人保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不再具备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财产保。保证人在担保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是否遵守刑事诉讼法的下列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反或者已经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人保是以保证人的人格、名誉和信誉所做的担保。人保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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