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梁启超 |
释义 | 1893~1929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维新派首领,著名学者。字卓如,号任公,别号沧江,又号饮冰室主人。广东新会人。1889年中举,翌年拜康有为为师,协助其编纂《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等著作,接受变法思想。1895年随康有为发动“公车上书”。1896年任上海《时务报》主笔,发表《变法通议》等文,宣传变法维新。1897年任湖南时务学堂总教习。1898年入京,参加戊戌变法,失败后流亡日本,先后创办《清议报》、《新民丛报》,主张君主立宪,反对革命。1906年与康有为一起将“保皇会”改为“宪政会”。1907年组织政闻社。辛亥革命后回国,组织进步党,出任袁世凯政府司法总长。1916年策动其学生蔡锷讨袁。后组织宪法研究会(即研究系)。五四时期反对马克思主义,主张跟着“三圣”(孔、老、墨)。1925年起任清华研究院导师、北京图书馆馆长。一生著述颇丰,主要法学著作有《变法通议》、《立法权论》、《立宪法论》、《卢梭学案》、《霍布斯学案》、《各国宪法异同论》、《法理学大家孟德斯鸠之学说》、《中国法理论发达史》等。他在戊戌变法前后,十分强调变的思想,认为“凡在天地之间者,莫不变”,法律也不例外。一种法律施行数十年或百年,必然发生弊病,因此必须变更。他推崇西方学者民主、自由的思想,指出“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自由民政者,世界上最神圣尊贵之政体也”,“民权自由之义,放诸四海而皆准,俟诸百世而不惑”。他赞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是“实能得立政之本原”,指出泰西因早行三权分立,“各国政治乃益进化”。主张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在行政、立法分立的基础上,设立由“国民之多数”或其代表组成的立法机构,制定能体现国民意志的宪法和法律。他认为宪法是“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是国家的根本法。主张变中国专制制度为议院制度,铲除中国积贫积弱的根源。认为西方国家所以发达富强,就在于“法详而出公”;中国贫弱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律“简陋而私”;人治不如法治,要发挥法律的作用,还要道德和教育的配合作用。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为戊戌变法作了舆论上的准备,在当时的思想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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