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梅梅尔地区约章解释案 |
释义 | Interpretation of Memel Territory Statute国际常设法院判决的案件。根据1919年《凡尔赛和约》第99条,德国为了英、法、意、日4国的利益,放弃它在梅梅尔地区上的一切权利。4国于1924年5月8日与立陶宛签订《梅梅尔条约》,把梅梅尔的主权移交给立陶宛,但这地区应根据条约所附的约章实行自治。根据约章,立陶宛政府向梅梅尔派出一名总督,由总督指派梅梅尔管辖委员会的主席;梅梅尔还设一众议院。1932年,立陶宛的梅梅尔总督免除了梅梅尔管理委员会的主席,任命新的主席,并解散了众议院。这个行为是否符合约章,引起了争议。4强根据《梅梅尔条约》第17条把争议问题提交国际常设法院。国际常设法院于1932年8月11日作出判决,判称:(1)梅梅尔的约章是地方性法律,也是条约的一部分,对它的解释应从地方性法律来解释,也从条约来解释。梅梅尔的自治应在立陶宛完全主权的体制下进行,应受约章规定所制约。(2)总督有权任命管理委员会的主席,也有权免除主席的职务,如果主席的行为有损立陶宛的主权和违反约章而又无法纠正的话。约章规定梅梅尔的对外关系完全由立陶宛政府负责,主席未经立陶宛政府同意便与德国进行谈判,这个行为已足以被免职了。总督既有免除主席职务之权,当然也可以另指派新的主席。(3)总督解散众议会是不符合约章规定的正常秩序的,但在国内法来说,这并不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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