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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
释义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

1949年至1989年间国民议会的常设机构,集体国家元首。由主席、2名副主席、1名秘书长和17名委员组成。部长会议主席、副主席、部长会议成员以及国务秘书不得人选主席团。在国民议会第一次会议上从议员中选举产生。行使职权到国民议会选出新主席团为止。主要职权:决定国民议会选举;召集国民议会;提出法案;有权就全国性的重要问题举行全民投票;代表国家缔结国际条约;任命和接受大使和使节;任命国务秘书、具有重要使命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武装力量的高级官员;行使特赦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可废除与宪法相抵触的法令;对地方议会行使宪法的监督权;决定属于特别法令权限的所有事务等。所作出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应提交国民议会批准。对国民议会负责,在议会闭会期间行使议会的职权,但无权修改宪法。当国家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可建立拥有特别权限的国防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除主席与秘书长外,还须有9位委员出席讨论通过方可生效。国民议会有权罢免主席团或其任何委员。主席或秘书长缺位时,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由主席团任命的人员代行秘书长职权。1989年宪法取消了主席团,改行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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