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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政府对国民政府之关系问题决议案
释义

省政府对国民政府之关系问题决议案

中国国民党关于省政府与国民政府关系问题的文件。1926年10月20日中国国民党中央各省联席会议通过,共13条。规定凡关于一省之事,归省政府办理。凡两省以上有关系之事,或全国有关系之事,归国民政府办理。外交之事归国民政府办理。国民政府与省政府之财政,须划分明白之界限;财政划分后,省财政归省政府管理,国家财政归国民政府管理。省军队与国家军队,须划分之;省军队为维持省法及秩序 (治安) 而设,但也可由国民政府调遣为国防之用;省军队之数额,须由国民政府核定,以不超过建设和平维持治安必要之数为准;县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军队;国民政府得按照政治、外交、军事及战略上之需要,设立国家军队,并决定其数量质量及驻防地点。省政府之厅,须受国民政府性质相同之部之监督指挥。地方司法划归省政府办理,但省高级法院仍隶属于国民政府司法部。省之监狱归省政府司法厅管理,但国民政府司法部得因必要,在省之地方设国立监狱。大理分院得由国民政府司法部酌定各省适当地点设立。省内国立大学,为国民政府办理,省之小学中学大学皆归省政府管理,但教育方针由中央决定。国民政府监察院得在各省设立监察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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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