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程序中的行政处分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独创的对破产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方式。指对于具有诈骗破产、过急破产和渎职破产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一种行政制裁。适用对象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受破产行政处分的行为有两种:一是诈欺破产行为和过急破产行为,即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实施了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分;二是渎职破产行为,即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导致企业破产而负有主要责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根据国务院1957年颁发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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