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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省级人民检察院
释义

省级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行政区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包括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 等区域设置的检察机关。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它业务机构。在检察长统一领导下,在本辖区内依法行使检察权。提起与高级人民法院审级管辖相适应的公诉案件;有权对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有权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于自行侦查的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各方面有代表性的知名人士的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于有干部管理权限的机构相应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管辖;对于自行侦查的省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案件,经报和代表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后,依法提起公诉或交给和代表同级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或呈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省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及派出机构的所有组成人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均由检察长提请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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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