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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泰王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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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王国宪法

1978年12月22日,国家立法议会主席哈磷·宏沙功空军上将奉谕颁布实施,共12章206条。主要内容:君主立宪为基本原则;泰国是以国王为元首的民主政治制度国家,主权来自全国人民,国王依据宪法条文通过国会、内阁和法院行使权力;泰国人民不论其出身、民族或信仰何种宗教,同样受本宪法保障;每个公民有宗教信仰、居住和人身自由,有集会、结社和通信自由,有言论、写作、出版和发行自由;任何人皆有维护宗教、国王和民主政治制度,捍卫祖国、服兵役、遵守法纪和纳税等义务;国会由上议院和人民代表院(又称下议院)组成;上议员由总理提名,国王任命,任期6年;下议员由民选产生,任期4年;上、下议院议员是当然的泰国人民代表,一切重要议案须经国会讨论,投票表决;总理由国会推选,国王任命;司法委员会为最高司法行政机构,不受政府管辖,有权就法官的任命、提拔、调动和罢免等事项直接向国王提出建议;在国会审议国家重要法案时,任命的上议院议员同选举产生的下议院议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修改宪法的动议必须由内阁或不少于下院议员总数1/3的议员提出;修宪草案由国会三读审查,经两院议员过半数票同意,由总理呈奏国王签署后施行;任何条例草案,如国王不同意或退还国会,或超过90天不退还,国会必须考虑重新草拟新的条例;若国会两院全体议员的1/3以上通过决议,坚持原议,则由总理再次将此条例呈交国王;如国王未签署,或在30天内未退还,总理可以宣布为正式法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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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