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商法系 |
释义 | 又称“海上法系”。规定海上贸易中与船舶有关的各种法律的统称。一般认为海商法开始于腓尼基(奴隶制古国,位于地中海东岸今叙利亚境内,在地中海区域的贸易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人。希腊的雅典和罗得岛是继腓尼基之后兴起的地中海海上贸易中心,在这里海商法得到进一步发展。罗马时代,海商法规则渐趋发达。中世纪时,欧洲沿海地方编纂了一些商业习惯法,在海商法方面著名的有《海事法汇编》,在地中海沿岸使用;《奥莱龙法集》,在大西洋沿岸使用;《维斯比法集》,在北海、波罗的海沿岸使用。17世纪,欧洲沿海国家开始由中央政权制定全国性海商法规以代替各地的习惯法。第一部详细规定海商关系的系统成文法是1681年法国路易十四制定的《海事敕令》。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的第一部商法典是1808年1月1日起生效的《法国商法典》,其中的第2编就是海商法。此后,所有有商法典的国家都把海商法作为商法典的主要内容。19世纪末开始,海商法出现了国际统一化趋势。海商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有的也把判例和权威学者的学说及法理作为海商法的渊源。1949年中国废除国民党政府1929年的海商法后,陆续颁布了若干有关海商法的单行法规,1992年1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参见〔海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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