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听会 |
释义 | “公开听证会”的简称。日本对“立法听证会”的称呼。通常程序:委员会须在征得议长同意后召开;由委员长公布开会的时间,拟听取意见的法案,拟听取意见的利害关系人和有学识、有经验的人(统称为公述人);委员会就预先提出申请者及其他欲参会人员中决定,并通知其本人;预先提出申请者中,对该案有赞成或反对者时,应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选拔公述人;公述人发言应征得委员长的许可,发言不得超出欲听取其意见之法案的范围;公述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有不妥当之言行时,委员长得禁止其发言或责令其退场;委员会委员得对公述人质疑,但公述人不得对委员质疑;公述人经委员会同意后,得由代理人代为陈述意见或以书面形式表示其意见;委员会为审查及调查上的需要,可以要求关系人列席;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如不出席,可以强制出席;拒绝出席、不提供要求之文件、拒绝宣誓或拒绝为证言时,得处1年以上的监禁或1万日元以上的罚金;依法宣誓的证人作伪证时,得处3个月以上10年以下惩役。日本国会法第51条规定,委员会对于一般人所关心及与大众有关的重要法案,得举证公听会,听取真正有利害关系者或公述人的意见。关于总预算及重要岁入之法案,必须召开公听会。但与已召开公听会法案之内容相同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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