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
释义 | freedom to lay submarine cables and pipelines在有关国际法规则的限制下所有国家均有在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 12条的规定,所有国家在公海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关于各国行使此项自由的规则主要是:(1)在大陆架以外的公海海底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时,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要妨害修理现有电缆或管道的可能性。(2)在大陆架上铺设管道,其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沿海国除为勘探大陆架,开发其自然资源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管道造成的污染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铺设或维持海底电缆或管道不得加以阻碍。但沿海国对进入其领土或领海的电缆或管道有权订立条件。对因勘探沿海国的大陆架或开发其资源或经营在其管辖下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而建造或使用的电缆和管道,沿海国有管辖权。此外,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时,亦应不妨害已铺设电缆和管道及其维修的可能性。(3)各国应制定有关破坏或损害公海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责任和规章,如规定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一定后果的破坏或损害者应负刑事责任,铺设时对其他海底电缆或管道造成破坏或损害时应负担修理费用。为了保障各国行使公海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各国负有制定有关破坏或损害公海海底电缆和管道所应负法律责任的必要的法律和规章的义务。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公约》第113条规定,此项法律和规章应包括以下内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或受其管辖的人故意或因重大疏忽而破坏或损害公海海底电缆,造成电报或电话通信停顿或受阻的行为,以及类似的破坏或损害海底管道或高压电缆的行为,均为应予处罚的罪行。但为保全自身生命或船舶的正当目的并已采取避免破坏或损害的必要预防措施而仍发生破坏或损害的行为除外。第114条规定,受其管辖的公海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如果在铺设或修理其电缆或管道时使他人电缆或管道遭受破坏或损害,应负担修理费用。第115条规定,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牺牲锚、网或其他渔具的船舶所有人,应得到电缆或管道所有人的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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