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提存期间,一切发生的提存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因为在提存之后,提存物的所有权已移转归债权人,所以债权人应承担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但是,因公证处的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公证处应当负有赔偿责任。 标的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等增值部分也应归债权人所有。《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公证规则》第22条第1款规定:“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在提存期间需要领息、承兑、领取的,公证处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的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当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 股息和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账户。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 [2]《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