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如何 |
释义 |
一、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如何 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恶意串通行为是极其常见的,可以说,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恶意串通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也就是说,在合同签订之前或者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恶意串通造成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该合同是无效的,且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 综上,我国对恶意串通的规定是极其严格的,这要求合同签订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不恶意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怎样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其中的国家利益主要指国家作为全民财产所有人所享有的利益。其它违法的民事行为虽然也损害国家利益,且当事人可能有通谋,例如,走私,但因其损害的是以国家利益表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属恶意串连的民事行为种类。 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不仅无效,且对有关当事人还应追缴其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非法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带来的,关于“恶意串通的合同效力如何”的解答。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恶意串通,往往都会对国家、集体、社会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这样的合同,一般来说是无效的。同时,恶意串通合同的当事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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