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日本(大正)刑事诉讼法
释义

日本(大正)刑事诉讼法

1922年5月5日公布,19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由于在1949年1月1日施行现行刑事诉讼法而被废止。与把明治23年(1890年)公布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称为旧刑事诉讼法相对而言,也称旧刑事诉法。又因为它是大正13年1月施行的,所以一般也称之为(大正)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分为:第1章,法院的管辖;第2章,法院职员的排除、忌避及回避等16章。第二编:第一审。分为:第1章,侦查;第2章,公诉;第3章,预审;第4章,公审。第三编:上诉。分为:第1章,通则;第二章,控诉;第3章,上告;第4章,抗告。第四编:属于大审院特别权限的诉讼程序。第五编:再审。第六编:非常上告。第七编:略式程序。第八编:裁判的执行。第九编:附带民事诉讼。分为:第1章,通则;等3章。总共633条。从日本近代《刑事诉讼法》的演变来看9一般认为近代统一的刑事诉讼法典创始于以从法国聘请的保阿索纳德起草的草案为基础而制定《治罪法》(1880年)。该法受法国法的影响很深。由于1889年制定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治罪法》即被(明治)刑事诉讼法所取代。其后又由于1907年制定了受德意志法影响的现行刑法典以取代受法国法影响的旧刑法,与之相适应,制定了受德意志法影响的(大正)刑事诉讼法。这部刑事诉讼法是在当时自由主义的时代背景下制定的,所以和(明治)刑事诉讼法相比,可以说它是一部对当时的维护人权思想给予了相当考虑的法律,如从法律上加强了对适用逮捕等强制处分的限制;充实了不告不理原则的内容;加强了被告人的当事人地位;扩充和加强了辩护制度;采用了限制供述笔录的证据能力的原则;以及扩大了上告理由等。但另一方面,关于允许使用强制力的范围也有所扩大。民主主义思想对于1923年《陪审法》的制定,虽起到促进的作用(1927年施行),但是由于走上了军国主义化的道路,民主主义思想被扼杀,这部刑事诉讼法在实际运用上,便起着压制国民人权的作用。而且由于制定了《治安维持法》(1925年)、《军防保安法》(1941年)、《战时刑事特别法》(1942年),并在其中设置了各种权力性的规定,因而(大正)刑事诉讼法的所谓维护人权的观点就完全消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日本国宪法》的制定(1946年),决定对(大正)刑事诉讼法进行全面的修改,但因来不及在宪法施行时制定出来,所以用《关于适应施行日本国宪法的刑事诉讼法应急措施法》(1947年),即所谓《刑事诉讼应急措施法》,作为临时措施,进行了最小限度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事项有:新设立了公开告知羁押理由的制度和令状主义;废止了预审;限制了自白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限制了供述笔录的证据能力,以及规定了再审不加刑的制度等等。其后又继续进行了全面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工作,并于1948年通过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于194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刑事诉讼法具有极为浓厚的美国法的色彩。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3: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