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司法机关 |
释义 | international judicial organ国际组织内属于司法性质的机关。国际司法机关与国际司法组织(例如国际法院)不同,是从属于国际组织的机关,而不是独立的组织。这类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国际组织的决定的合法性以及审理国际组织工作人员之间的争端。国际司法机关有普遍性和区域性的;前者如1966年《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所设立的执行一些司法职务的人权委员会,后者则比较多,如欧洲共同体法院,安第斯共同市场法院;欧洲理事会的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等等。涉及行政管理的国际司法机关也有普遍性的和区域性。前者如联合国行政法庭和国际劳工组织行政法庭;后者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上诉委员会,东非共同体的东非工业法院等。此外,国际组织中还有类似国际司法机关的属于仲裁性质的机关,如国际银行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比荷卢仲裁员团;非洲统一组织的调停、调解和仲裁委员会等。国际司法机关成员的人数一般不大;如果人数比较多则设立分庭,例如欧洲共同体的法院就有分庭。成员往往代表不同地区和不同法律制度,而且在审理案件时一般都有当事方本国成员(法官)参加。司法机关成员一般都要具备法官的资格,通常由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选任,有时由会员国委派。国际司法性机关像一般法院一样需要具备独立性。因此,成员的任期一般都比较长,成员对判决的意见一般不予公开。国际司法机关设立的目的是有限的,其管辖权也是有限的,由有关规约或国际组织规章加以规定。在一般情形下,只有国家有权作为当事方,在特殊情况下,个人可以作为当事方,例如,国际公务员可以作为原告。但是,国家作为被告必须由国家表示同意。国际司法机关根据其权限作出的判决,对当事各方有拘束力,判决的执行通常由有关国家或机关承担。另外,国际司法机关在多数情形下还可以指示临时措施或给予咨询意见。有的国际司法机关规定成员可以在判决书中发表不同意见或异议意见。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