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示诉讼程序中向特定的人显露并让其查看、辨认有关证物或证明文件的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拘留、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逮捕证;侦查人员到指定地点或者被告人住所讯问被告人,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询问证人、被害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搜查时,执行搜查的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拘留、逮捕时,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人民法院在庭审调查的时候,应当向被告人出示并让其辨认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需要向当事人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庭审时进行;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人民法院开庭前派员进行调查时,应当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向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出示证件。英美等国家刑事程序中的有证逮捕,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状;日本也有类似规定。德国逮捕被告人时,必须将逮捕令副本交给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