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瑞士文官制度 |
释义 | 初建于1924年。1927年6月正式制定联邦公务员章程法,并设立联邦人事局,主管人事工作。联邦公务员章程法于1979年修改,作为联邦议会的法令公布实施。规定联邦设立联邦人事局作为公务员的管理部门,设立对等委员会与人事委员会作为咨询机构。公务员根据不同类别,分别采用选举任职制、选聘任命制和招考任用制等3种任用方式。公务员按教育程度、职责范围、任务轻重、责任大小和危险程度确定级别。公务员薪金共分为25级。学有专长的高级官员,可以享受特等级别。正常级别的工资,每一级又分最低工资额与最高工资额,在级别之间形成交叉。除晋升级别外,还有特殊加薪。公务员还享有各种津贴、优惠待遇、带薪休假等福利。晋升按工作需要而定,一般是出现空缺时,方可递补晋升,且要经过专门的考试。凡工作出色、提出过有益建议、工作中能消除隐患和避免损失的公务员,都发给奖金。公务员不论无意失职,还是玩忽职守,都要受到纪律制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在和平时期,公务员可自由辞职。有关当局也可主动免去公务员职务,但须符合一定条件。年满70岁或有50年工龄的公务员,不论健康状况如何,均须退休。关于退休金,国务官员由专门法律规定,一般公务员,则每月拿出5%的工资作为老残保险基金,3%工资作为退休基金,政府拿出同等数额的基金一并存人银行,退休后,一般可领到40%至60%工资的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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