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德和立法原则导论 |
释义 | 十九世纪英国法学家、哲学家边沁的著作。共有17章,主要内容是:(1)论功利原理。他说:“大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位国王,即痛苦和快乐统治之下。只有他们能指挥我们应该作什么以及决定我们要作什么。”“功利原理意味着对任何一种行为表示赞成或反对是根据它能增加或减少当事人的幸福趋向;或者用不同的话来说同样的事情,是提高或反对那种幸福”。“功利意味着对任何当事人来说,任何事物的性质是产生福利、方便、快乐、优良或幸福(目前所有这些都是指的同一件事)或防止发生灾祸、悲痛、邪恶或不幸(这也是指的同一件事)”。论快乐或痛苦的价值以及如何衡量。他说“对涉及社会利益的任何行为的总趋向作精确的计算,可依下述方法进行:最初产生的每一种明显的快乐和痛苦的价值;最初产生快乐和痛苦之后的价值;将全部快乐的总价值加在一方,痛苦的总价值加在另一方;将有关人员的数目计算一下:每个人都用上述称法重算一次。快乐和痛苦及其分类。人性易于感受的一些简单快乐有:由于感觉、财富、技能、和睦、美名、权力、虔诚、仁慈等等所引起的快乐,人性易于感受的一些简单痛苦有:由于贫穷、感觉、笨拙、仇恨、恶名、恶行等等引起的痛苦”。边沁认为,对每一种行为都必须考虑到行为本身、客观条件、意向、伴随的意识、动机、各种习性等六个方面。行为的好坏,不应根据动机,应根据效果来判断。边沁认为,“所有的法律或应有的法律的一般目的都是在于增加全民的幸福;因而,它首先应尽可能排除任何起到破坏幸福的事情”。凡是惩罚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则是必要的,否则就是不必要的。(2)犯罪的分类和刑罚。边沁把犯罪分为私罪、半公罪、公罪以及混合犯罪。私罪包括个人侵犯人身、名誉、财产、身份等项罪行。公罪包括对国家的安全、对社会的安宁、对国家幸福的增进、对公共财产、对统治当局等等所犯的罪行。法律对犯罪者的惩罚也就是对犯罪者加以祸害,其目的在于防止同样行为的发生,消灭作恶的意向。(3)立法原则和法律改革。边沁认为,立法的根本原则是功利,就是“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对一个立法者来说,主要任务就在于计算苦乐。所立之法对大多数人来说乐胜于苦就是最好的法,否则就是恶法。法律的任务就是“导养生存、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持安全”。以此标准来看英国当时的法律,无论是立法原则和立法形式都必须进行改革。边沁拟定了宪法,刑法、民法草案,提出建造“模范监狱”计划,建立工读学校,设立立法议会等等,对英国的立法改革作了一定贡献。边沁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的这些观点和主张,代表了英国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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