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额选举 |
释义 | 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差额选举。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此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79年开始实行此制。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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