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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
释义

《关于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

列宁1922年12月27日的口述记录,是给俄共(布)党的代表大会的信。现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43卷。信中首先阐述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的必要性。在国家事务变得异常复杂的情况下,往往交错着各种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有些问题需要国家计划委员会人员鉴定,有些问题不需要他们鉴定,有些问题的某些方面需要国家计划委员会鉴定,另一方面则不需要它鉴定。因此,需要改变过去的看法,认为应该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一定的立法职权。其次,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的可能性。国家计划委员会这个汇集了内行、专家、科技界人士的机关,掌握着正确判断事物所需的大量材料,具有完成与其相关行政立法的条件。再次,提出赋予国家计划委员会以立法职能的条件和原则:第一,应该使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决定不被通常的苏维埃程序所推翻。第二,改变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决定要有特别程序。例如把问题提交全俄中央执行会常会,根据特别指令对需要改变决定的问题进行准备,根据特别条例写出报告,来权衡国家计划委员会的决定是否应该撤销,以及对改变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问题的决定规定特别的期限等。第三,领导国家计划委员会的领导人不仅要有行政才能,而且要具有吸收人才的广泛的经验和能力。这些论述,对社会主义的经济行政法制建设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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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