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捕鲸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Regulation of Whaling1946年12月2日订于华盛顿的公约。中国于1980年9月24日加入。《公约》附有《附件》,作为《公约》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公约》根据1937年《国际捕鲸管理协定》和1938年、1945年《协定》的《议定书》所规定的原则,建立国际捕鲸管理制度,以保证鲸类适当的、有效的保护和鲸类资源的发展。《公约》规定设立国际捕鲸委员会,由各缔约政府各派1名委员组成。委员会于1949年成立。《公约》规定,缔约政府对本国国民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而对鲸进行捕获、击杀和加工处理,可按该政府认为适当的限制数量,得发给特别许可证。因此,《公约》并未对捕鲸数量加以限制,也未按国家分配捕获头数,而是采取自由竞争的办法。《公约》的《附件》也只对某些海域的某种鲸类禁止加以捕杀;而委员会对《公约》《附件》的修改,缔约政府有权对此提出异议,修改后的《附件》便不适用于提出异议的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