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伦比亚1863年宪法1863年制宪代表大会制定;因制宪代表大会在里奥内格罗城召开,又称“里奥内格罗宪法”。1857年保守党人马里亚诺·奥斯皮纳·罗德里格斯担任总统,1858年修改宪法,实行联邦制,全国分8个州,国名改为“新格拉纳达联邦”;州长由人民选举产生,权力很大。1860年考卡州长托马斯·西普里亚诺·德莫斯克拉和阿塞·伊拉里奥·洛佩斯将军举行反对保守党政府的起义并宣布脱离联邦,1861年7月建立自由党政府,1863年制定了宪法。主要内容:(1)改国名为“哥伦比亚合众国”;实行联邦制,各州享有自治权,联邦政府的权力被减少至最小程度,只保留国家对外关系和对外战争的一些权力。(2)个人权利、贸易、财产、抵押、新闻和集会等权利不受限制。(3)废除一切宗教法令,宣布政教分离,禁止任何神职人员投票,政府有权对公众信仰实行最高监督。(4)合众国总统行使行政权,任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