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级 |
释义 | 法律规定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算终结的制度。审级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苏联实行三级二审制,法国实行三级三审制,日本则实行四级三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采用三级三审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为四级二审制。即人民法院在组织体系上设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于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的,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抗诉。第二审的判决、裁定为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行上诉。我国人民法院的上诉审不分事实审和法律审,而是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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