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道里表流刑等级。据《清史稿·刑法志二》载,制定于乾隆八年。乾隆五年修定《大清律例》中规定,流刑为三等:“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三千里,杖一百。”八年,刑部始纂辑《三流道里表》,将某省某府属流犯,应流二千里者、二千五百里者、三千里者发往何省何府安置,均具体规定,按计程途,限定地址,逐省逐府,分别开载。后于乾隆三十七年,兵部辑为《五军道里表》,凡发配充军者,均以表中所列安置。但《三流道里表》未废,于乾隆四十七年和嘉庆六年又作过两次修订,虽依州、县的增并道里的参差有所变化,但“大体不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