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权分立说 |
释义 | 又称“权力分立”说。关于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和国家机关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分权学说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论》中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计议、管理和司法三种构成要素。至古罗马时代,波里比阿以罗马政体为例主张在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共和制之长于一身的理想的混和政体中,各个国家职能机关之间必须相互制约平衡,以防治变态政体。16世纪,J·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现代意义的三权分立理论是由洛克首创,孟德斯鸠集大成的。17世纪,洛克以英国君主立宪制为事实根据,在《政府论》中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制定一般法律规范的权力,应当属于民选的议会,而且优于行政和对外二权。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包括战争、媾和、联盟以及处理一切对外事务的权力,行政权和对外权统归国王行使。因此,洛克的分权学说实际上是二权分立。18世纪,孟德斯鸠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等人的分权理论,创立了系统完备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有立法、司法、行政三权。这三权不应由同一机构或同一个人行使,否则会产生许多弊端。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论法的精神》(上),第156页)。因此,他主张: (1)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分别由三个彼此独立的国家机关来行使。(2)必须保持三权的制约和平衡,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三权分立理论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斗争中形成的,反映了资产阶级在政治上要求和封建贵族分权、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强烈愿望,对于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建立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和1791年宪法以及美国1787年宪法都规定了这一原则。其它资本主义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将这种理论运用于政权建设之中。但是,三权分立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正如恩格斯指出的:“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关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第224—225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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