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贸仲裁委员会 |
释义 | 原苏联裁决有关对外贸易合同争议(包括外国商行同苏联经济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隶属于全苏工商会,职权由《外贸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根据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提起,并要有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书面协议。根据国际协定,当事人必须交由仲裁委员会解决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必须受理。具体案件的管辖权,由审理案件的仲裁庭确定。诉状除须具备一般的形式要件之外,还应包括原告选定的仲裁员的姓名或申请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员的请求。在诉状中,原告不仅要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情况,还要提出所根据的法律情况,以及外贸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根据。如果提出的诉状没有遵守规则的要求,仲裁委员会的书记员可通知原告予以补救。如果原告不同意,仲裁委员会可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决。在外贸仲裁委员会提起案件后,书记员即应将诉状和诉状所附证件的副本以及仲裁员名单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有权在接到诉状副本时起30天内对诉状提出自己列举的有适当证据的书面说明;并告知被告可以选出侯备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可以由1名双方选出的仲裁员或者根据双方请求由仲裁委员会主席从委员会委员中指定的1名仲裁员审理争议。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被告,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每一方都各选1名仲裁员,并可各选1名候备仲裁员。当事人不能达成有关仲裁员的协议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裁决,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可以直接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只根据书面材料达成和解协议,而不再进行言词程序。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必须依据不偏不倚的原则。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原告放弃诉讼请求,仲裁程序可以通过作出裁决或裁定而结束。案件的审理可以延期、中止或终止。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终审裁决,不得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一定期限内自愿执行裁决,应依照法律和国际协定予以执行。仲裁审理的费用由当事人负担。仲裁费用的计算和分担以及仲裁委员会开支费用的补偿,按仲裁税收和费用以及当事人费用条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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