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必武的法律思想 |
释义 | 作为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一贯重视人民的政权和法制建设;并且,他在法学上有精深的造诣,这方面的论著达200余篇。他不断地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我国法制实践的结合上,阐述和发展科学的国家和法律学说。他在中共八大所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的发言,正确地指出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方向。董必武的法律思想,主要可概括下列诸点:(1)关于人民的法制建设。其一,废除旧法。1949年3月,为了在解放区实施《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当时是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董必武,亲自签署《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一切法令》的训令,在华北广大地区立即付诸实施,并号召司法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其二,依法办事。董必武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社会主义法制的著名公式。其中,他认为依法办事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其三,革命法制是对敌专政、保护人民的重要手段。其四,法制为经济建设服务。早在1953年4月,由董必武主持制定的《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的决议》就提出,法制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必须为经济基础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以增强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957年起董必武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后,采取一系列措施以保障和提高司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质量。其五,维护法律的权威。董必武经常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而且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中中处处维护这种权威;对一些损害法律尊严的思想和行为,及时地进行批评。其六,重视法制教育和法学研究。董必武在建国初期就系统地分析干部和群众中存在的忽略法律、藐视法律现象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重要一环就是大力向广大干部和群众灌输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及法制的教育。与此同时,他也极力倡导开展法学研究,创办各层次的法律学校。(2)关于政权建设。其一,新旧政权的关系。董必武指出,新民主主义政权与旧民主主义的政权的根本区别在于领导权。为此,必须坚持毛泽东关于新民主主义政权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政权的科学论断。其二,政体。董必武在1948年所作《论新民主主义政权》的讲演,精辟地论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符合我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的思想。而且,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进行详细的分析。其三,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董必武一贯坚持我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的政治制度作了巨大的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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