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战团体 |
释义 | belligerent body在一国内战中由本国政府或第三国承认享有国际法上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获得承认享受交战团体资格的叛乱团体通常应符合下列条件:(1)内战状态的客观存在;(2)叛乱者实际控制相当范围的土地,并在该控制区内形成事实上的政权,行使政府权利;(3)叛乱者能够在负有责任的指挥者的指挥下采取有组织的军事行动,并愿意且有能力在采取敌对行为时遵守国际战争法规和惯例。外国政府对交战团体的承认,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其本国权益,在中央政府已无法对这些外国权益起到保护作用时,外国政府只能要求叛乱者承担责任,对现有权益加以保护并对受到损害的权益进行赔偿。此外,内战中敌对行为不一定仅限于该内战国领土范围内,很可能扩大到公海,如叛乱者的船舶为阻止外国向其中央政府提供援助而可能采取捕获、封锁等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政府也不得不同意对叛乱者适用战争法规。另一方面,外国政府只有在有必要保护本国国民、财产和通商权益等利益时,才可以承认他国的叛乱团体为交战团体,否则便构成对他国内政的干涉。内战国中央政府承认叛乱者交战团体地位的原因往往是为了:(1)迫使叛乱团体遵守战争法规,减缓内乱带来的敌对行为的残酷性;(2)实行战时封锁,封锁叛乱者控制区,检查外国船舶;(3)避免外国政府对在中央政府已失去实际控制地区受到的权益损害追究其责任。外国政府与中央政府对叛乱者交战团体地位的承认,即意味着给予叛乱者一定的国际法地位,承认其作为事实上的政府,承认其在所占据地区内具有统治能力和承担国际责任的能力,以及作为战争法的当事者的能力,使该叛乱团体在适用战争法方面与中央政府享有同等的地位,同时使第三国政府在敌对行为中承担中立义务。承认的方式视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可以采取明示,也可以采取默示。通常,中央政府发表产生战时封锁效果的封锁宣言或外国政府宣布中立宣言便构成对交战团体的承认。但如果只是同叛乱者谈判,或默认敌对行为,则不当然构成对交战团体的承认,而只是对其作为叛乱团体的承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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