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
释义 | 国家统计局曾于1955年颁发过《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1980年又根据形势发展和情况变化,作了补充规定。1989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于1990年1月1日发布施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该规定共分四章16条,包括总则、工资总额的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附则等。主要内容有:(1)工资总额的含义,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2)工资总额的组成,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3)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有14项,如:创造发明奖等一次性奖金;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对自带工具等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等的补偿费用;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或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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