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 |
释义 | 售环节工商税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对其违反关于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管理的行为所作的纳税决定行政处罚及其他处理措施,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财政部1983年8月17日发布的《关于对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暂行规定》规定,城乡个体商贩和以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的集体商业企业,凡向国营和集体商业批发单位、国营工业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购进货物的,其零售环节的工商税由上述售货单位代扣代缴。在个体商贩和部分集体商业企业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的管理过程中,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纳税决定和违章处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采取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决定或采取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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