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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延期审理
释义

延期审理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遇到足以影响审理继续进行的特定情况,而决定推迟案件的审理,待影响审理继续进行的情况消失后,再继续开庭审理的一种诉讼上的处理。延期审理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公诉人或法庭组成人员提出,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内障碍。法庭审理中,遇有以下情况时,可以延期审理:(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审判实践中,下列情况也应当延期审理:(1)被告人以正当理由提出更换辩护人的要求,法庭同意的;(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或自诉人变更指控范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重新进行辩护准备的;(3)被告人身体不适,确难继续承受审问的;(4)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辩护人身体不适,审理无法继续进行的。延期审理的开庭日期可以当庭确定,也可以休庭后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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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5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