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雷mine任何置于水面上、下,在船泊出现、接近或接触时引爆的弹药。水雷的种类很多,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大约有:控制水雷(从岸边按电钮爆炸)、自动触发水雷(船舶碰到电解液的触角、电解液流出后通电引爆)和各种感应水雷、包括根据音响感应而爆炸的音响水雷、电磁水雷、水压水雷、以及结合上述效果的复合水雷。这些感应水雷无需测量海的深度和调节系缆的长度,只要投放在水中就沉入海底,当船舶通过时即可感应爆炸。另外,感应水雷与系缆水雷相比、扫雷工作相当困难、且其效力在战争结束后长时间里仍可能对船舶通航造成损害。水雷是一种具有大面积杀伤力的作战武器,目前有关禁止或限制使用水雷的国际公约有:1907年海牙《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会议最后文件》附录三《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两个《公约》对水雷的使用并没有完全禁止,只对部分水雷的使用作出禁止和限制。其内容主要为(1)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水雷种类;(2)禁止或限制使用水雷的情势与区域;(3)有关水雷使用的其他方面规定。(1)《公约》规定禁止使用的水雷主要有: ❶敷设无锚的自动触发水雷,但其构造使它们于敷设者对其失去控制后至多1小时后即为无害的水雷除外; ❷敷设在脱锚后不立即成为无害的有锚自动触发水雷; ❸使用在未击中目标后仍不成为无害的鱼雷; ❹遥布水雷,除非这种水雷只使用于自身为军事目标或包含军事目标的区域内,并除非敷设者可对这种水雷的位置作出准确记录或此类水雷装有有效的毁雷器械。(2)禁止或限制使用水雷的情势与区域主要有: ❶以截断商业航运为唯一目的而在敌国海岸和港口敷设自动触发雷”; ❷在一切情况下,不论是攻击、防卫或报复,对平民居民或个别居民使用; ❸不分皂白地使用水雷。(3)《公约》对使用水雷的其他方面限制和规定包括: ❶在使用有锚的自动触发水雷时,应对和平航运的安全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 ❷敷设国应尽可能保证水雷在一定时间内成为无害。如果水雷已不能察见,则在军事情况一旦许可的情况下,即将危险区域通知各船主并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各国政府; ❸除非情况不许可,在布放或投放可能影响平民居民的遥布水雷时,应预先提出有效警告。另外,根据两个《公约》的规定,中立国如在其海岸外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必须遵守强加交战国的同样规则并采取同样的预防措施,并事前把即将敷设自动触发水雷的区域通知各船主。缔约国有记录和公布雷区、水雷的位置的义务。记录应包括:(1)各方预先计划的所有布雷区的位置;(2)布放或安置的所有其他布雷区、水雷的位置。在积极的敌对行动停止后、冲突各方应立即(1)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包括使用其记录,保护平民不受布雷区、水雷的影响;(2)在已无当事各方的部队存在于敌方领土上时,向敌对各方和联国秘书长提供它们所拥有的一切有关敌方领土内布雷区、水雷的情报;或(3)在各方部队完全撤出敌方领土以后,即向敌方和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它们所拥有的一切有关该敌对一方领土内布雷区、水雷位置的情报;(4)在可能时,通过双方的协定,特别是决定停止敌对行动的协定,规定发布有关布雷区、水雷位置的情报;(5)在战争结束后,尽力各自扫除本方所敷设的水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