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菲马恩案 |
释义 | Fehmann Case英国上诉法院1958年判决的案件。俄国在芬斯皮尔斯港将松脂装上德国船。提单规定船主在启航时应使船处于适航状态,并规定一切争端应在苏联审理。船到伦敦后,俄国托运人将松脂售给英国买主,英国人成为提单的持有者。松脂卸完后,英国进口商以松脂数量短少3吨,以及船主未能将该船糟罐内原存的亚麻子油洗净、以致污染了松脂为理由,向英国高级法院海事法庭起诉,要求德国船主赔偿损失。德国船主认为:英国法院无管辖权,契约规定一切争端应在俄国法院审理,要求停止审判程序。经第一审否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指出:根据1954年《司法行政法》第(1)(g)的规定,英国海事法院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关于提单规定一切争端应由俄国法院审理,法院不认为此规定等于一个仲裁条款。英国法院是在执行自己的程序,它所适用的规范之一是:关于一切争端应由某特定国家的法院审理的协议不是绝对有拘束力的。没有任何人可以用私人的协议排除英国法院对某类事项应具有的管辖权。本案经双方检查员查实货物被污染,依照海事法院的程序,英国进口商有权请求扣押船只,以确保船主支付赔偿。这类争端由英国法院审理是适当的。法院不认为契约中选择法律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应该考虑争端和什么国家具有最密切的关系,而本案争端中俄国因素比较小。争端发生在德国船主和英国进口商之间。具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是:货物到达伦敦时的情况和这艘经常来伦敦的轮船的情况。从通信中看到,德国船主不反对争端在英国法审理,而是希望避免提出保证金。本案争端和英国的关系较之俄国更为密切,所以同意初审法院关于审判程序应当继续进行的理由,驳回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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