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格赫Fikh伊斯兰法学。伊斯兰法的理论认为,法律是“神”意的体现,“神”是真正的立法者,穆罕默德是“神”即“安拉”的代言人,也有能力立法。而其余的人都没有立法权。穆罕默德死后,致使这种立法权的中断。人们只能通过理解和发现“神启”法律的真正含义发展法律。而最有权威解释“神启”法律的,是对《古兰经》和“圣训”具有深入研究的宗教法学家。适应发展法律的需要,伊斯兰法学在古代阿拉伯帝国曾一度十分发达。对《古兰经》和“圣训”中法律规定的解释与伊斯兰法学密切关联。法律学说在伊斯兰法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巨大的作用。曾在不同时期形成不同的法学流派。公元8世纪中叶,以地域为界限形成了早期的法学派,后又在各派相融合的基础上形成最赋有影响的“四大教法学派”。在司法实践中深受法官的尊重,法官通常都属于某一学派,所适用的常是本派权威学者解释《古兰经》和“圣训”法律问题而形成的法律学说,故伊斯兰法有“法学家”之法的称谓。进入“塔格利德”时期后,开始走向衰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