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denunciation又称“解约”,终止条约的一种方法,条约当事方单方终止条约。条约往往有关于废止的规定,称为“废止条款”。条约当事国可以按照条约规定的时期、条件和手续单方宣布终止条约。如果条约没有明文规定,条约当事方可以按照缔约各方推定的意思或条约的性质单方宣布终止条约。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得终止条约或一当事国得退出条约:“(甲)依照条约之规定;或(乙)无论何时经全体当事国于监督其他各缔约国表示同意。”接着,第56条第1项规定:“条约如无关于其终止之规定,亦无关于废止或退出之规定,不得废止或退出,除非:(甲)经确定当事国原意为容许有废止或退出之可能;或(乙)由条约之性质可认为含有废止或退出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