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
释义 | 作为国际法和某些国内法关系主体的国家在法律上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多在国际法意义上使用。国家的权利可以分为基本权利和派生的权利两大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国家所固有的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是指从国家基本权利中引伸出来的权利。前者与国家主权相联系,在各主权国家之间是一致而不能有所差别的,后者则可以按照国家的意志和行动的结果而加以改变和互不相同。国家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是相互统一而不是相互对立的。任何国家在国际法上都既享受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义务;而且,一国的权利往往正是别国的义务,反之亦然。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有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国家和霸权行径,也不应该有只承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无权国家。因此,国家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总是相对的,相辅相成的。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的许多决议,国家的基本权利大致有四项:(1)独立权,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力。(2)平等权,国家平等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完全平等,而不问国家的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3)自保权。国家为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国家有权使用自己的一切力量,进行国防建设,防备可能来自外国的侵犯;另一方面,当国家实际上已经受到外国的武力攻击时,有权进行单独或集体的自卫。这两方面的权利,都属于自保权的范围。(4)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行使国家主权的表现。一般地说,国家的管辖权有四种,即领域管辖权(属地管辖权)、国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相应地,国家的其它义务是尊重他国对这些权利的合法、合理的行使,主要是不干涉他国内政和独立,尊重他国为一平等的国际法主体,不侵犯他国领土完整、尊重他国司法管辖权等等。此外,相对于一国内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等其他主体,国家也有其权利和义务,如要求公民纳税的权利、国家负有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国家的所有权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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