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拉维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66年7月6日,马拉维独立两周年时公布生效,共9章96条,后经多次修改施行至今。主要内容:马拉维是民主共和国;建国四大基石为团结、忠诚、服从和纪律,遵守联合国宪章;共和国只有1个国家党,即马拉维大会党;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行政、立法和司法等最高权力,是武装部队总司令;恩瓦齐·海斯廷斯·卡穆祖·班达博士为终身总统;总统任免内阁成员、议长、陆军司令官、总检察长、首席法官等,并有权随时召集议会开会或宣布其休会、闭会和解散;议会由总统和国民议会组成;经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报经总统批准、同意后始为正式法律;内阁由总统领导,部长、副部长和国务秘书由总统从国民议会议员任命;总理亦可任命其他人为部长、副部长;一经任命,即为国民议会议员;议会有权修改宪法;修宪草案在国民议会的二读和三读中均须以全体议员的2/3多数票表决通过,再呈总统审批。宪法对各个国家机构的规定较为明确,而对公民权利义务规定较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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