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尔克 |
释义 | 恩格斯写于1882年9月中旬到12月上半月,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它是德文版《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的附录,目的是为了在德国社会党中传播某些有关德国土地所有制的历史和发展情况的基本知识。文章叙述古日耳曼部落马尔克公社土地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状况。那时,马尔克社员拥有平等的土地份额和平等的使用权,在参加公社内部的立法、管理和裁判方面都拥有同等的机会。他们定期地或经常地举行露天集会,商定马尔克的事务,审判马尔克中的不法行为和纷争。在和平的日子里,全部的公共权力只限于司法权力;这种权力由百户、区和全部落的民众大会掌握。马尔克制度是在日耳曼人定居日尔曼尼亚时形成的,而在民族大迁移后不久就开始崩溃。一个庄园主得到一块农民土地,他同时也就在马尔克内取得与这块土地有关的种种权利。他们同其他自由的和依附的社员,甚至同他们自己的农奴,原先在马尔克内只是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不久以后,他们在马尔克中取得很多方面的特权,甚至往往迫使整个马尔克服从他们地主的统治。在中世纪,封建主利用罗马法剥削农民,继而又取得领主审判权,成为审判农民任何小过失和小纠纷的唯一法官,从此以后,棍子和鞭子统治着农村。直到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暴发,随着法军对德国莱茵河左岸地区的占领,拿破仑法典开始在这些地区适用,农民才开始成了自己土地的主人。但那时候农民的自由同古代马尔克社员相比仍相差很远。文中号召德国农民在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下为争取更大的自由而斗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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