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部行政行为 |
释义 | “内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国家行政主体对行政机关内部有隶属关系范围之外的行政事务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公民在人事、教育、科技、卫生等方面作出的审查、批准、奖励、处罚等行为。它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对自身系统以外范围的行政行为进行的一种归类,也即国家行政主体对整个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所有社会组织、法人、公民和国家机关,包括作为社会行政管理一方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外部行政的相对人,必须依法服从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政主体与外部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它们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因行政法的调整而构成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其职能机构、派出机构和行政裁决机构,也包括依法获得授权的其它行为主体。外部行政行为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及文化、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政职能运用的重要体现。外部行政行为引起行政纠纷时,一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处理,而内部行政行为的违法失当只能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程序予以处理,不能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由于内外行政行为的主体、范围及对象等区别,其行为的法律效力范围也相应有别。外部行政行为与内部行政行为既不能相互混同,也不能交错运用,否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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