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 |
释义 | 社会主义法的根本属性之一。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它反映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手段,服务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共产党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在揭露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时所阐明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原理,对于认识我国社会主义的阶级性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所反映的阶级意志中,工人阶级的意志居于主导地位。工人阶级作为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有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中,表现出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自我牺牲精神、艰苦创业精神、历史主动精神,是中国的领导阶级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社会主义法还反映了农民阶级的意志。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广大农民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巨大的牺牲和贡献。巩固的工农联盟,是社会主义事业成功的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法所反映的工人和农民两个基本阶级的意志,突出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其次,在中国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虽然已经不是主要社会矛盾,但是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因此,社会主义法必然是实现对人民民主、对敌人专政的重要武器,为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服务。最后,在中国,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服务于党在现阶段的这一基本路线。归根到底,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性决定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参见〔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性〕、〔社会主义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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