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合众国诉尼克松案
释义

合众国诉尼克松案1974united states V Nixon

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竞选连任时,其助选人潜入民主党竞选总部所在地华盛顿水门办公处,安置窃听器,以窃听民主党关于竞选的情报。案发后,尼克松经常与有关人员在白官密议,其谈话内容全部被白宫的录音装置作成录音带。水门事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录音带便成为犯罪证据的旁证材料。大陪审团对窃听者提起公诉后,1973年华盛顿特区联邦地区法院开庭时接受了特别检察官的建议,命令尼克松交出录音带。尼克松公布了经过剪辑的部分录音,却拒绝交出全部录音带。其理由主要有2:第一,基于宪法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总统享有绝对的行政特权,司法部门无权向总统票传录音带。第二,交出录音带不利于公众利益。此案于1974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即合众国诉尼克松案。最高法院经审理,以8比0票决定维持联邦地区法院的原判(9位大法官中,只有林奎斯特法官因曾与尼克松关系密切而自动回避),命令尼克松交出全部录音带。首席法官伯格代表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总统应当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但并不等于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绝对地不加限制地免受司法调查的特权。“总统如果拒绝交出这批录音带,势必构成妨害正当法律程序之罪嫌。”尼克松交出录音带后,国会决定对尼克松提出弹劾。在这种情况下尼克松决定辞职。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31 22:4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