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罗马尼亚地方人民委员会 |
释义 | 原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人民委员会由居民人数相等的各选区选出的代表组成,每个选区选举代表1名。人民委员会的会议由人民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局召集。县和布加勒斯特市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布加勒斯特市各区、市、镇、乡人民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半。人民委员会每3个月举行1次例会,必要时,根据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局的提议,或者1/3的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人民委员会非常会议。人民委员会至少有代表总数的半数出席才能进行工作。决议由多数代表投票赞成通过,经主席签字,方能生效。人民委员会的每个代表有义务定期向本选区的选民报告工作及其所在人民委员会的活动情况。人民委员会的主要职权;选举和罢免人民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局;领导、指导和监督人民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或执行局、地方国家专业行政管理机关和下属的经济组织、企业及社会文化机构的活动;按照法律,选举和罢免检察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通过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地方预算,批准决算报告;设立经济组织、企业和地方国家机构。上级人民委员会对下级人民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有权撤销下级人民委员会的不合法的决议;有权在其决议中对下级人民委员会及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或自然人规定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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