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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普通诉讼法院
释义

普通诉讼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

又译高等民事法院,英国普通法的3个主要法院之一,因其只审理臣民与臣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而得名。自13世纪初开始,跟随国王巡回审判的法院与固定在一个地方(通常是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宫)审理案件的法院之间逐渐有了区别。《大宪章》第17条规定普通诉讼法院不得随同国王出巡而只能设在一个固定的地点。1271年该法院第一次有了一名首席法官。普通诉讼法院主要审理臣民之间所有的不动产诉讼以及债务等动产诉讼,同时对地方法院和领主法院行使监督权,但是它的判决也要受制于王座法院的审查。19世纪以前,该院的管辖权已受到王座法院和财政法院的许多侵夺。17世纪它获得了发布禁止令状和人身保护令状的权力。1875年该院撤销、新设的高等法院下属普通诉讼法院承袭了该院的所有管辖权。1880年普通诉讼法院又与财政法院一道并入王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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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