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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萨尔瓦多1983年宪法
释义

萨尔瓦多1983年宪法

萨尔瓦多现行宪法。1983年12月20日生效。主要内容(1)萨尔瓦多是共和政体的代议制民主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2)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副部长共同行使行政权。总统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5年,任期开始及届满日均为6月1日;有权任免内阁各部部长、副部长,制定预算并提交议会批准,领导外交事务,组建、指挥武装力量和安全力量,对外宣战或媾和,颁布法令,向议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召集议会特别会议等。内阁由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副部长组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内阁会议由总统主持。(3)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一院制。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1988年5月大选产生的议会共60名议员)。议会有权选举总统、最高法院大法官、选举委员会成员和审计法院法官,确定税收,批准国家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国家预算,制定货币体制,停止或恢复宪法保障等。(4)最高法院、第二审法院和其他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由议会选举产生的院长和12名大法官组成,任期5年。最高法院有权对法律、法令和条例进行违宪审查。第二审法院和其他法院法官由全国司法委员会推荐。(5)全体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劳动、言论、结社、宗教信仰、年满18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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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