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
释义 |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1972年12月27日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共分11章,149条。主要内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它建立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人民的政治思想统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自立民族经济基础之上,以朝鲜劳动党的主体思想作为自己活动的指针;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工人、农民、兵士和劳动知识分子;生产资料属于国家和合作社所有,国家所有权的对象没有限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一人为全体,全体为一人”的集体主义原则为基础;最高人民会议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唯有最高人民会议行使;最高人民会议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以秘密投票选出的议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中央人民委员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领导机关,对最高人民会议负责,任期4年;中央人民委员会的首脑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政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执行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及其他必要的成员组成,在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领导下进行工作;审判由中央法院、道(直辖市)法院、人民法院和特别法院进行;判决以国家的名义宣告;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彻底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活动;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由本级人民会议选举,任期同本级人民会议任期相同;中央法院对最高人民会议、国家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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