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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证据
释义

非法证据

“合法证据”的对称。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1)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以外的证据形式;(2)法定人员以外的人非法收取的证据材料。例如,商场保安人员主持的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3)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的物品,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供述、陈述和证言;(4)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出示并查证属实的证据材料。根据1998年6月2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以刑讯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刑讯逼供、威胁、利诱、超期拘押或其他非自愿方法取得的供述都予以排除。对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物证、书证是否具有可采性,各国做法不一。在英国,如果证据是与争议问题有关的,就可以采证。但是,对于如果采证可能会引起陪审团的思想偏见,而这种作用与其真正的证据价值是完全不相称的证据,则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排除。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依据联邦宪法第4条修正案关于人民享有不受任何无理搜查和扣押之权利的规定,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排除规则,执法官员违反联邦宪法的规定进行搜查、没收所取得的证据,在审判时必须予以排除。但进入八十年代后,基于控制犯罪的需要,联邦最高法院对排除规则确立了若干例外,限制了其适用范围。在德国,是基于利益权衡来处理这 一问题的,即侵犯人的尊严和人格自由所得的证据应予禁用,但对于重大犯罪,前者应当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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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2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