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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国际性的商业仲裁。按照1985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模范仲裁法》第1条(3)的规定,下列3种商事仲裁被认为具有国际性:(1)仲裁合同的各当事人在缔结仲裁合同时,其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境内,(2)下列各地之一坐落在仲裁合同各当事人营业地之外:❶仲裁地,如果该地在仲裁合同中决定或按照仲裁合同决定的话,❷该商务关系的债务的一个重要部分须在那里履行的地方或与争端主题具有最密切关系的地方;(3)各仲裁当事人曾明示同意仲裁合同的主题与不止一个国家有关。该条(4)还规定:就本条(3)的适用来说:❶如果一个当事人有不止—个营业地,营业地是指与仲裁合同有最密切关系的那个营业地;❷如果一个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就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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